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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江南大学学术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时间:2018-09-08 来源: 点击数:

 

江大校办〔2018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与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硕士学位申请的资格

(一)课程学习

硕士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二)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

在导师的指导下,硕士研究生独立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具体要求为:

1.硕士学位论文应是系统而完整的科学研究成果的表述与总结。

2.硕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硕士生在硕士学位申请前其研究工作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杂志(有CNISSN刊号)上以江南大学为责任作者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表(含接受发表)一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以下情况之一可视为达到发表论文要求:

1)在省级以上报纸的理论版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2)参编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著作(2万字以上)并已出版;

3)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名)完成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项目通过省级鉴定;

4)有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前3名);

5)本人在全国性专业比赛中获奖(前2名);

6)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主办的“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上发表,评议参考值在三星及以上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硕士发表论文的录用通知必须与原投稿一并交学院研究生秘书,方可进入硕士学位答辩程序;待文章刊出或导师签字确保文章按录用通知上的内容及格式刊出后,方可领取硕士学位证书。

(三)各学位分委员会可根据自身情况制订不低于校级标准的学位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执行。

(四)硕士研究生在超过正常学制半年后仍达不到发表论文要求,可先申请毕业答辩,但不得申请学位;在毕业后的一年时间内持发表文章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申请。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程序执行,最终获得学位者,其学位授予时间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未通过者不得再申请学位。

第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程序

(一)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交导师评阅;

(二)导师完成论文评阅并填写导师评议书;

(三)对需参加学位论文盲审的硕士生按《江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细则》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必须公开进行。答辩前,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不得由论文作者出面联系聘请论文评阅人或与之接触。论文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答辩前两天须在指定地点张贴海报。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组成

1.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的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可参考申请人导师提供的专家名单。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位或五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成员中原则上要求有一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申请人导师不进入答辩委员会。

3.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两人,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可同时兼答辩委员会委员。

4.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外单位教授级专家担任。

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委派一名责任心强、办事认真、负责的专业教师作为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详细记录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会的评议等情况,并处理答辩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必须获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的批准。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学位论文必须经两位论文评阅人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聘请两名评阅人评阅。如决定不再聘请,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如新聘请的评阅人中仍有一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在答辩前仔细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表决投票。因故不能出席,应提前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说明,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更换人员。本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2.答辩秘书介绍学位论文作者的情况(对在校研究生主要介绍其课程学习情况和成绩,对非在校研究生的申请人,主要介绍其学习方式、课程学习情况和成绩以及已达到的学术水平);

3.论文作者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30分钟以内);

4.答辩委员会和其他与会人员提问,论文作者对所提问题进行答辩(即问即答);

5.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6.答辩人退席,答辩委员会开会,就答辩人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五级分制打分,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中除对答辩人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外,还应针对是否建议学位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有明确的结论。结论分为:

1)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2)通过毕业论文答辩,但建议暂缓授予硕士学位,待学位论文修改后,交答辩委员传阅,再确定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3)论文答辩不通过,作出限期(明确修改期限)修改的决定,待论文修改后,重新答辩。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期限不超过一年;

4)论文答辩不通过,作结业处理。

最终结论必须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7.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四条 硕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每年规定时间召开会议,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申请者的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论文答辩情况等),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五分之四,表决同意的票数必须达到参加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因公出差、不能及时回校参加会议的,为保证会议正常召开,分委员会可以提出申请,由研究生院负责指定其他学科相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员参加该分委员会会议。对已通过论文答辩但学位授予审核未通过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交论文审核一次。

3.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申请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说明否决意见。学位申请者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述理由,经导师签字认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时间如超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则提交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裁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为终审结果。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填写在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上,由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年规定时间召开会议,审批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事宜。

第五条 其他

(一)硕士学位申请者从提出论文答辩申请到正式答辩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扣除寒暑假等固定假日),其中论文评阅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二)学位申请者本人不得参与论文评审的材料传递与寄送过程,不得打听论文评阅人姓名。

(三)研究生院受理对学位申请、论文评审以及答辩过程中一切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凡发现学位申请者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的,按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规定处理。

(四)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按照《江南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执行。

(五)本细则自2018级学术硕士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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