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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江南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的处理办法(2012年修订)
时间:2012-09-01 来源:研究生院 点击数: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严肃学术纪律,净化学术环境,维护学校声誉,杜绝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决定采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等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所有在我校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一条 工作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安排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以学院为单位,各学院负责对本单位申请学位的所有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牵头,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测工作。
在检测系统使用过程中,检测人员须对系统用户名、密码、相关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不得向媒体扩散,并严禁使用该系统对本学院以外的论文或其他不相关的论文进行检测。
(二)检测时间
学位论文检测应在正式提交答辩申请前进行。检测的具体时间和工作进程可由各学院自行安排。
(三)检测对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象为除目录、致谢、参考文献之外的学位论文主体部分,学校以检测报告中全文文字复制比项的数值为主要依据对检测结果进行处理,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可结合检测报告增加相应审查指标项。
(四)检测学位论文要求
检测学位论文为word文本格式,命名格式为:学院_学号_姓名.doc,如食品学院_B060501Q15_张三.doc,不得更改学位论文命名格式。提交检测的论文不再进行编辑处理,直接导入检测系统进行检测。
第二条 处理意见与认定程序
(一)学位论文检测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系统所得出的检测结果,仅有参考价值,只能作为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的辅助工具,不能完全依赖系统检测结果进行判定,最终必须根据专家组人工鉴定得出准确判定。
(二)抽查检测结果处理方式
1. 修改后答辩。针对检测显示的问题属学术失范现象或学位论文内容有较轻程度的学术不端行为,但论文核心部分系申请人本人所作科学研究成果,经短时间修改能达到学校要求的学位论文,经导师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同意修改后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并提交详细修改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2. 毕业论文答辩。学位论文内容存在轻度学术不端行为,但核心部分涉及较少,经过一定时间的修改能达到研究生毕业论文要求的,可单独申请毕业论文答辩、进入毕业审核程序,毕业审核通过的,颁发毕业证书。硕士毕业一年内、博士毕业两年内,可重新提出学位申请。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同意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中的学术不端问题进行彻底修改,并在学校规定的答辩时间内,提交由导师签字的学位论文修改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毕业论文答辩。
3. 推迟答辩。学位论文内容存在明显学术不端行为,特别是核心或创新点部分问题突出的,申请人须停止本次学位申请工作,推迟6个月以上时间重新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推迟答辩的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在学制规定年限内,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全面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
4.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学位论文内容存在重度学术不端行为,大幅、连篇抄袭,剽窃现象突出,核心及创新点部分涉及程度严重的,学位申请人当次学位申请无效并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三)抽查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
抽查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由研究生培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导师负责。培养学院可结合本学院或学科实际,对检测结果进行以下相应认定和处理:
1. 全文文字复制比在10%-24%之间者:结合检测报告内容,由导师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可作出修改后答辩、毕业论文答辩或推迟答辩三者之一的具体处理意见。
2. 全文文字复制比在25%-49%之间者: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或由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与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作出修改后答辩、毕业论文答辩或推迟答辩三者之一的具体处理意见。全文文字复制比高于35%的学位论文原则上应作进行毕业论文答辩或推迟答辩处理。
3. 全文文字复制比在50%及以上者必须推迟答辩,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三条 其他
(一)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由所属培养学院负责,并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处理决定存在问题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最终审定。
各学院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通过研究生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分析研究生学位论文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应对措施,由此加强对在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的教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严格把关,对在检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查看、仔细分析,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以保证检测工作落到实处。
研究生应切实加强学术道德自律,遵守学术规范,认真自查、自检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各学院和研究生导师应加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的指导和审查,严格把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保证学位论文质量。
(二)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处理意见与学位论文评审处理意见出现不同的情况,从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要求出发,实行从严原则。
(三)对已获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按《江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第四条中(三)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关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结果的处理办法》(江大校办〔201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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