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江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江大校办〔2014〕16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我校2015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非定向就业的我校2014级、2015级在册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MBA、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研究生)。
二、申请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善于协作,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锐意创新,发展潜力突出;
5. 按时报到注册,并按标准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资格:
1. 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藏信息;
2. 在读期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
3. 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退学等手续的;
4.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
5. 受到学校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6. 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有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在读期间的奖学金评定资格;
7. 其他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行为的。
四、学业奖学金指标分配
本次评定中,2014级、2015级博士研究生以及2015级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对符合条件者按二等奖标准发放;
2014级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根据各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评定等级,报学校审批后发放。各等级具体指标分配见附件,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再细化指标。
五、评定程序
1.各学院成立由院长、党委书记、研究生工作分管院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审议实施细则,统筹协调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争议事项。
2.10月20日前,研究生向所在学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学业奖学金。
3.10月30日前,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和研究生本人的申请,依据本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评审工作,严格审核申请对象的条件、资格、材料,严格审查档案及交费注册情况,评定结果须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听取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包括学院、学号、姓名、培养类别、获奖等级等)打印盖章后报送研究生院研工部(行政楼A516)。
4.11月初,研究生院对各学院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学校审批。
5.11月30日前,学校依据研究生获奖等级一次性发放学业奖学金。
6.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提请裁决。
六、有关说明
1.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研究生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取得参评资格。终止学籍的研究生,停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博转硕或经中期考核分流为硕士研究生者,终止发放学业奖学金,同时不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3.学制内中途退学或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如已享受当学年学业奖学金,则计退所发学业奖学金。
附件:2014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分配表
研究生院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