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江大校办〔2024〕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0元/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生。
第二章 参评资格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及有国家政策性支持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以及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以研究生院发布的录取通知落款时间为依据)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且本学段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曾获优。
第八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未注册或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参评学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科目、中期考核不合格或暂未通过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职能
第九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制定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审定学院初评意见等重大事项。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党委书记、分管学生工作和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学术委员会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和初评工作。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利益回避”和“自下而上、综合测评、逐级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依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总体部署确定学校具体工作安排;评审指标根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按一定比例下达。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学院、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十三条 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及有国家政策性支持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充分尊重基层学术组织和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实施逐级评审报批。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一)导师及学院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共同做好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方面的审核监督工作。
(二)为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展示、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三)评审工作组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进行审定。
(四)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对学院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并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 研究生获得的成果需以“江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成果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的8月31日。
第十六条 强化分类评价,实施代表作制度。各学院应构建分类多元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制定重点期刊目录(预警的期刊除外)。原则上参评代表性科研成果不超过5项。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学院评审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研究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学生工作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申诉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