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江大校办〔2022〕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安排的自筹资金,资助对象为本科生、预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安排部分)、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四条 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安排的自筹资金,包括综合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学校自筹部分)、单项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三助”岗位津贴、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五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财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各学院按职责共同管理。财务处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额度下拨、资助资金的上卡和学生缴费额度确认;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各类资助项目的预算资金分配、数据审核和上报;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和确认,落实导师资助博士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学籍管理和确认;各学院负责制定本学院学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和组织奖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部下拨预算名额确定,每生每年8000元。
(二)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每年奖励资助人数由教育部下拨预算名额确定,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每年资助人数由教育部下拨预算名额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三档发放,为每生每年2200元、3300元、4400元,按10个月发放。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按学期发放。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人数由教育部下拨预算名额确定。其中: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
(五)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分10个月发放。
(六)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含预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七)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科生(含预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安排部分)。奖励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
1.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标准 |
18000元/生/学年 |
15000元/生/学年 |
12000元/生/学年 |
2.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标准 |
10000元/生/学年 |
7000元/生/学年 |
5000元/生/学年 |
第七条 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安排的自筹资金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综合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奖励金额分别为每生每年3000元、1500元、800元。
(二)单项奖学金。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每生每年200元。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校自筹部分)。奖励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
1.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标准 |
18000元/生/学年 |
15000元/生/学年 |
12000元/生/学年 |
2.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标准 |
10000元/生/学年 |
7000元/生/学年 |
5000元/生/学年 |
(四)校内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含预科生),分三档发放,为每生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
(五)博士助学津贴。资助符合奖助条件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及有国家政策性支持的博士研究生(科研计划博士除外),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六)“三助”岗位津贴。学校设立“助教、助研、助管”岗位,资助研究生从事“三助”工作。“三助”岗位津贴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博士研究生基本培养费。博士研究生导师使用科研经费资助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及有国家政策性支持的博士研究生。最低标准:理工类专业每生每年12000元、人文社科类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其中科研计划博士研究生还须增加资助,标准不低于普通计划博士研究生的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博士助学津贴之和。
(八)学费减免。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支出,全额减免当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不含重修学分学费)。
(九)临时困难补助。资助因本人或家庭突发重大变故而导致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次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次5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为3-5档。
(十)受灾资助。资助各种突发事件中遭受灾害的学生,分三档发放,为每生每次8000元、3000元、1000元。
(十一)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用于支付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具体标准为每岗每小时15元,按月工作时间发放,原则上每月不超过600元。
(十二)疾病补助。补助当年度因住院和门诊个人自理部分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而申请医疗补助金的全日制参保学生。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次2万元,具体补助标准与比例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其他资助。绿色通道、新春慰问、隐性资助、发展型资助、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等。
第八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及标准变化后,学校相应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人数等相关标准进行测算和分配。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安排部分)、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承担;综合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学校自筹部分)、校内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三助”岗位津贴、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等由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安排的自筹资金承担。
第十一条 各学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和名额时,结合实际向脱贫地区学生倾斜。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要加强资金分配、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和上报工作,统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财务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机制。配合完成预算指标下拨、奖助资金的上卡和学生缴费额度确认等。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教务处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动态提供学生的实时学籍变化情况。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相关经费落实、解释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学生奖助项目申请、评选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工作,确保应助尽助。要将学生申请表、民主测评表、认定结果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各学院、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学校要求,加强奖助资金的评审、发放、执行管理、使用监管。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校对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