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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研究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及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5-05-22 来源:研究生院 点击数:

江大校办〔201244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需要,利于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均应予以注册。
第三条 注册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四条 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学位)、毕(结)业;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四)本人近期由国家认可单位拍摄的研究生电子注册专用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名称及公章,校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五条 为做好各届毕业研究生学历证书的即时电子注册工作,毕业班研究生应按照研究生院的统一部署,配合所在学院的安排,积极做好学历证书注册前的摄像、信息采集与核对工作,准确、详实地填写相关表格信息。
第六条 在读期间因各种原因,个人主要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学科专业)发生变更的,应于毕业前半年,按照研究生院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研究生学历证书注册工作涉及到研究生本人的切身利益,研究生应给予积极配合。因本人原因(包括授权他人填写相关表格)造成信息错报、漏报等后果,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 研究生招生报名时出现的姓名写错、涂改等遗留问题,解决办法参见本规定第六条。
第九条 定向生和委培生的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按照协议规定与其他材料一同以机要方式寄给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只能颁发一次,如有遗失,可由研究生院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研究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及管理暂行规定》(江大校办〔201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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