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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进行江南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2-14 来源:研究生院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江南大学第五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各分会已经任期届满,须进行换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届原则

1第六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35~40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委员应是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其中在岗博士生指导教师应有半数以上。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3人组成,设主席1人。每个分委员会设一个牵头单位,秘书由牵头单位委派,委员由牵头单位、涉及单位相关学科、以及其他相关学科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

3、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设置,个别学科因专业分散,可结合相关学院(中心、所)共同设置。

4、各分委员会所辖专业及牵头单位、涉及单位名单见附件。

二、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职在岗的研究生指导教师。

2、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认真负责。

3、年龄限定在任满一届(三年)委员时,未达到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三、委员的产生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牵头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召集涉及的相关单位领导,共同商议,提出分委员会组成方案,并在所辖专业领域内推荐12名专家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推荐人选(有一级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院推荐2名专家,其他学院推荐1名专家),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除由各分委员会主席参加外,根据各分委员会和学院推荐的专家人选,上报学校讨论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人选。

四、工作安排

2017年2月28日前,各分委员会牵头单位将第六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名单及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推荐人选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江南大学研究生院

201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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