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大校办〔2017〕35号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需要,利于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均应予以电子注册,电子注册内容与学历证书一致。
第三条 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四条 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学位)、学制、毕(结)业;
(三)学习形式;
(四)研究生电子注册专用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名称及公章,校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五条 为做好各届毕业研究生学历证书的即时电子注册工作,研究生应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配合所在学院的安排,积极做好学历证书注册前的摄像、信息采集与核对工作,准确、详实地填写相关信息。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由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更改。完成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第七条 研究生学历证书注册工作涉及到研究生本人的切身利益,研究生应给予积极配合。因本人原因(包括授权他人填写相关表格)造成信息错报、漏报等后果,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只能颁发一次,如有遗失,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研究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及管理暂行规定》(江大校办〔2012〕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