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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研究生学位申请与复核的补充说明
时间:2025-05-08 来源: 学位办 点击数:

一、关于学位申请的说明

1.《江南大学学术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江大校办〔202517号)第四条规定在结业或毕业后两年内,若博士研究生达到了学位论文水平认定,可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2.《江南大学专业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江大校办〔202518号)第四条规定在结业或毕业后两年内,若博士研究生达到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水平认定,可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专业博士学位申请。

3.《江南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江大校办〔202519号)第三条规定在结业或毕业后一年内,若硕士研究生达到了学位水平认定,可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4.《江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及结果处理办法》(江大校办〔20252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取得毕业/结业证书两年内的博士研究生或一年内的硕士研究生,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可重新提交学位申请。

对于上述文件中“结业或毕业后”、“取得毕业/结业证书两年或一年内的期限起始时间均指学生办理离校时获得的证书时间。如离校时取得结业证,则自结业时间起计算;如离校时取得毕业证,则自毕业时间起计算。

二、关于复核的说明

1. 经过导师同意的复核,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导师承担。

2. 对于复核通过的学位论文,如果在学位申请后续环节或上级部门抽检中出现问题,复核申请人导师及所在学院按照《江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及结果处理办法》扣减招生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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